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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文旅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次数:

  案情概要:2024年1月16日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我市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演艺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理结果:对某演艺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要:2024年3月13日林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市某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理结果:对某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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